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 第1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辦 理,所需費用核實收取。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