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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者 ,滅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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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