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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54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54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 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 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
第九十七條
及
第一百零五條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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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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