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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54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 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 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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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