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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68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及投資 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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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