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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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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3條
廠商依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三十條
或
第三十一條
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應檢具文件、資料,以英文以外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廠商依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三十條
或
第三十一條
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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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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