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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33條

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應檢具文件、資料,以英文以外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其發給或重製許可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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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