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托育相關人員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疑似涉有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九條至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第五十二條至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
第五十五條所定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疑似違法事件後,應指派專責人員或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育機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前項違法事件之調查結果,應設審議小組;審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其他相關學者專家、專科醫師、醫事人員或性別平等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幼兒保育與兒童福利專家、法律專家、托育服務團體代表、托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第二項至第四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查程序、專責人員資格,與審議小組之組成資格、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