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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於辦理托育服務之訪視、輔導、檢查、補助或調查時,托育相關人員、托育機構、兒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必要資料及相關協助;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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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