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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9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涉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違法事件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對第一項為通報之人員,不得因其通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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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