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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條第三項之審議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於十五日內通知行為人及事件所涉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行為人,對前項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審議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第一項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摘要,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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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