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調處委員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主任委員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為迴避之決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