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調處委員會委員出缺,係指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解聘。 二、辭職。 三、失蹤達一年以上。 四、死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