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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申請調處或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公害糾紛之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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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