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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或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 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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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