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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由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遴聘適當人士為其繼任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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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