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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環境保護協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雙方簽名: 一、簽訂協定之人。 二、協定標的。 三、環境保護措施。 四、緊急應變計畫。 五、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約定事項。 六、協定有效期間。 七、簽訂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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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