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 如以前已為陳述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為前項裁決時,應斟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