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第30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裁決委員會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行詢問時,應命其職員製作詢問紀錄,記明下列事項: 一、詢問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裁決委員及紀錄職員姓名。 三、公害糾紛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代表人及代理人姓名。 五、程序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六、當事人所為之聲明或陳述。 七、證人之陳述或鑑定人之鑑定結果。 前項詢問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交其閱覽,並請其於紀錄內簽名。 行詢問之裁決委員及製作詢問紀錄之職員,應於紀錄內簽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