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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調處委員會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提出文書、表冊及物件。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或取得當事人、鑑定人及證人之書面意見。 三、請有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四、進行勘驗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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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