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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管轄法院,係指調處委員會及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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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