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調處進行中在場之人,如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或妨礙調處,或為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者,調處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並依法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