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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機關代表,職務有異動時,得由各該機關重行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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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