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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零星收入,其最高限額由公庫主管機關訂定,並 報請該管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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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