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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條支付書命令聯, 照數由收入總存款撥入請領機關普通經費存款帳戶,並填撥款通知單 (附 格式三) ,送請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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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