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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對於繳款書之處理,應以通知聯存查,收據 聯經簽證後,交還繳款人或繳款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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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