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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政府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時,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簽發支票 (附格 式四) ,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並向債權人取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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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