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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實因天災、事變非人力 所可抗禦,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責任者外; 應由自行保管之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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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