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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
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同時代理國、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庫,於 清理或破產時,其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先儘下級公庫,以次推及上級公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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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庫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臨時透支挪借款,應依契約由承借者繳解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歸入收入總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財物,如係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棧單、提單或…
第3條
(刪除)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條所稱之政府機關,指經收庫款及支用庫款之一切公務機關。
第5條
未設中央銀行之地方,國庫事務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辦,但須先報請財政部備案。
第6條
國庫以外之各級公庫事務,除有特殊情形外;應由所在地之中央銀行代理之。其無中央銀行者,應指定各…
第7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應以公庫主管機關所在地為總庫,為收支便利起見,並得酌設分庫或支庫,以該銀行之…
第8條
在未設銀行之地方並無郵政機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9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之款,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五日,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
第10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零星收入,其最高限額由公庫主管機關訂定,並報請該管上級公庫主管機關備案…
第11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之收入,應由該機關敘明事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通知公庫主管機關。
第12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預向公庫具領之款,應由請領機關按以下規定期間填具請款書(附格式一),送請公庫…
第13條
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內之零星支出,以在各該機關月份經費預算內,辦公費數目半數以下為限。但在辦公費…
第14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條所稱之規定里程,由公庫主管機關參酌各地交通情形定之。
第15條
各機關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請將該機關收支之一部或全部自行收納或支出者,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
第16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實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可抗禦,經主管上級機關查明…
第17條
公庫主管機關與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訂立契約,應先以草約送請上級機關核准,再行簽訂,並繕具…
第19條
凡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由收入機關或填發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票據,一併送代理公…
第20條
依據本法第四條自行收納之款,由收入機關繳解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21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對於繳款書之處理,應以通知聯存查,收據聯經簽證後,交還繳款人或繳款…
第22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收入機關,對於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分別造具日程表,依照本法第十二條…
第23條
凡由收入總存款撥入普通經費存款,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據主計機關所通知之各機關核定分配預算,填具…
第24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條支付書命令聯,照數由收入總存款撥入請領機關…
第25條
關於緊急命令劃撥之經費,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函、電分別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請領機關,…
第2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
第27條
本細則第十二條各款之撥領,依照前條規定手續辦理。但應先由收入總存款撥入各該普通經費存款帳戶,…
第28條
政府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時,應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簽發支票(附格式四),付給政府之債權人,並…
第29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支用經費機關,對於普通經費存款之現金出納,應按旬造具現金旬報表,其…
第30條
公庫主管機關依據前條報告,各普通經費存款有相當剩餘額數者,得於下次劃撥經費時,商得支用機關或…
第31條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費存款之剩餘,得由支用經費機關,將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於會計年度終…
第32條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臨時透支挪借款,應依契約由承借者繳解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歸入收入總存…
← 第17條
看 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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