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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各機關得自行收納之款,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 五日,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管機關報請公庫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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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