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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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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公庫主管機關與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訂立契約,應先以草約送請上 級機關核准,再行簽訂,並繕具同式三份,分存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 關、公庫主管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 前項契約,應詳載雙方之權利義務、本法與本細則所規定應由代理公庫之 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及其他一切有關事項,由雙方提出協定之。 國庫、直轄市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縣 (市) 庫主管機關之上 級機關為財政部;鄉 (鎮、市) 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各該縣 (市)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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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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