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庫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財物,如係不動產或需要堆棧、倉庫保管之 動產,應以契據、棧單、提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