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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未設中央銀行之地方,國庫事務得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郵政機關代 辦,但須先報請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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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