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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關於緊急命令劃撥之經費,得由公庫主管機關以函、電分別通知代理公庫 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請領機關,先行撥付,並即補填支付書,依本細則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費之劃撥及通知,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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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