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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 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填發直字支付書。 領款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項支付書通知聯,應即填具領款收據 ,向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具領。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領款機關所送領款收據,核與支付書命 令聯相符後,照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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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