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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收入機關,對於收入總存款之收款,應分別 造具日程表,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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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