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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費存款之剩餘,得由支用經費機關,將已發生之債務 或契約責任部份,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聲請保留,由公庫主管機 關核明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予以保留,並將餘額歸入收入總 存款。 前項保留之款,如該會計年度終了後滿三個月仍未支出者,應由代理公庫 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歸入收入總存款,並報告公庫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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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