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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將收入總存款 及特種基金存款之收付,各分別年度,按科目別及機關別,彙造收支日報 表,送公庫主管機關,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並由公庫主管機關報告 該管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收支日報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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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