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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出版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登記聲請書應載 明之資本數額,其標準如左:  一 報社一百萬元以上。  二 通訊社十萬元以上。  三 雜誌社十萬元以上。  四 出版業十萬元以上。 前項資本額,邊遠貧瘠地區,得由地方政府斟酌情形,函請行政院新聞局 核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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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