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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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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出版法
第九條
第三項第五款及
第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登記聲請書應載 明之資本數額,其標準如左: 一 報社一百萬元以上。 二 通訊社十萬元以上。 三 雜誌社十萬元以上。 四 出版業十萬元以上。 前項資本額,邊遠貧瘠地區,得由地方政府斟酌情形,函請行政院新聞局 核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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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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