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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出版法
第十四條
及
第二十二條
規定,應寄送之新聞紙、雜誌、書籍或其 他出版品,應於左列規定時間內逕寄之: 一 新聞紙或雜誌於每次發刊時即刻寄送之。 二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發行之書籍,應於每月底造具書目,並檢同本月 份內所出版之書籍彙寄之。 三 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所出版之書藉,應於發行後十日內為之。 前項應寄送之書籍或其他出版品,為便於審核有無違反出版法第五章各條 規定之禁止登載事項,並應檢送各該主管官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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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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