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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寄送之新聞紙、雜誌、書籍或其 他出版品,應於左列規定時間內逕寄之:  一 新聞紙或雜誌於每次發刊時即刻寄送之。   二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發行之書籍,應於每月底造具書目,並檢同本月    份內所出版之書籍彙寄之。  三 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所出版之書藉,應於發行後十日內為之。 前項應寄送之書籍或其他出版品,為便於審核有無違反出版法第五章各條 規定之禁止登載事項,並應檢送各該主管官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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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