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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之發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未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變更發行人登記者,註銷其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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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