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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出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出版品,如係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委託國營交 通機構代為寄遞時,所予之優待,須憑中央主管官署發給之登記證或審定 執照為之。 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國外華僑發行之新聞紙、雜誌,向國內銷售時,其經 銷人得憑行政院新聞局發給之登記證享受前項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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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