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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獨資或合夥之新聞紙、雜誌或出版業變更發行人登記者,應由原發行人與 新發行人共同聲請之。如原發行人死亡,得由其繼承人檢具合法證明文件 聲請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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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