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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依出版法第十六條聲請登記經核准後,應 即依法辦妥設立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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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