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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同一新聞紙或雜誌另在他地出版發行者,或出版業另在他地設立分支機構 者,均應依照出版法第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先行申請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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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