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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新聞、雜誌或出版業遷移發行所而未依辦理變更登記,地方主管官署應以 公告限期命其辦理變更發行所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新聞 局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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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