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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報社、雜誌社發行書藉,應另行辦理出版業登記。但就其報紙或雜誌已刊 載之文章發行本者,不在此限。 前項單行本內容有違反出版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禁載或限 制事項時,不適用出版社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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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