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出版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出版品違反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經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款予以罰鍰處分後仍不寄送者,得再催告,於一個月內迄不履行寄送義 務時,得依各該規定繼續予以罰鍰處分,至其寄送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出版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