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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3條

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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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