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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4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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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