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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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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10條
征收菸酒類稅,應由經征機關核發完稅照為完稅憑證,並於包件上或容器 封口處實貼印照。但零星門售之菸絲及散裝零星門沽之酒不能實貼印照者 ,僅發給完稅照。已稅菸酒分運時,由經征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者 並於改裝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監貼改裝證,改製酒類應視為新製成之酒填 發完稅證並實貼印照。但其用作改製原料之已稅酒類,原納稅款數准予查 明扣抵,前項完稅照、印照、分運照及改裝證格式,應由各省市財政廳局 依附表之規定製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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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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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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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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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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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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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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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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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其須增減產量者,應即報請經征機關核准,不得私自增加釀具或刨具。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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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菸葉及薰菸葉在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菸梗,其已抽出者應由經征機關查明此項純淨菸葉或薰菸葉,…
第18條
凡運銷菸酒已用過之包皮或容器,應將包皮或容器上原貼之舊印照或改裝證洗刷淨盡,方准重行使用。
第19條
經征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產製運銷情形,必要時並得調閱商人賬簿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
第20條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沒入其貨件,並處以比照所漏稅額十倍以下罰鍰,其觸犯刑事部分…
第21條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其觸犯刑事部份應依刑法處斷:一、未遵…
第22條
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核,如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
第23條
刨菸絲店如有購入未稅菸葉刨製成絲而菸絲已經納稅者,得專就菸葉部份處罰,如菸絲亦未納稅,應就菸…
第24條
查定產量之菸絲與酒類,及核定分期繳稅之酒類應納稅款,必須於限期繳清,逾期繳納者,應依左列規定…
第25條
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
第26條
國產菸酒類稅征收細則,應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之規定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2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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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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