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 第13條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13條

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或 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核明退還稅 款。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